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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对作品角色名称的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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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秀的作品中往往有很多鲜活的人物,他们的传奇经历、独特性格都让人津津乐道,承载这一切的是他们的角色名称。比如孤傲狂放、至情至性的杨过;爱吃零食,爱睡懒觉的懒羊羊;机智勇敢、保卫和平的黑猫警长,这些都是为人熟知的作品角色。那么,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是否可以擅自将作品角色名称注册为商标呢?!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称,“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作品角色名称是否构成“在先权利”?需要达到什么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确定作品角色名称可以作为“在先权利”受到保护,但是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一、作品角色名称应当具有较高知名度

例如:杨过出自金庸先生《神雕侠侣》小说,该小说—年连载于香港《明报》,在-年间,拍摄多个影视剧版本,先后由刘德华、*、陈晓等人饰演,可以说杨过这一角色在我国境内广为人知。

著作权人若想证明作品角色名称应当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通过列举下述证据:

出版物及发行次数、发行量。

许可协议、影视合同、版权费发票。

周边制作合同、发票、销售量。

角色微博超话及讨论量等等。

二、申请商标与作品角色名称近似

如果申请的商标文字构成与作品角色名称相同,或略微修改,未能区别的,应判定为近似。

三、相关公众是否会将申请商标与该角色名称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称的保护范围并不当然及于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仍应以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为原则。

若申请人申请“杨过”商标是为了使用在书籍、手办、游戏角色等商品或服务上,致相关公众容易联想到“杨过”这一的角色,进而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服务者与《神雕侠侣》小说存在特定联系或者系经许可。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企图通过申请商标,将作品角色名称中潜在的商业价值据为己有,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规制。

四、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搭便车或不当利用该角色名称的故意

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需从前述作品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综合判断后,确认申请人确无恶意,且申请商标尚能区分,应当核准注册。

例如在()京73行初号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三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童话作品中角色名称权益,但其提交的证据主要为"舒克和贝塔"的角色名称在图书、连环画、月刊、动画片、舞台剧、智能故事机等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缺乏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椰枣、干枣等商品或与其类似商品上的在先使用证据及宣传推广等证明其知名度的证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椰枣、干枣"等商品上,第三人已付出了智力创造或商业投入,并能为其带来商业价值、商业声誉、社会信誉等利益。其次,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经营果业的分公司天昆百果公司位于*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诉争商标使用"舒克"与其产地特有地理位置具有关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告注册使用诉争商标具有搭便车或不当利用该角色名称的故意。再次,诉争商标"舒克天昆百果"整体与"舒克"在呼叫、字形及含义上能够区分,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综上,作品角色名称作为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可以作为在先权利受到保护。但是作品角色名称受到保护的前提是满足相应的条件,而在申请人难以举证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作品角色名称应当受到保护时,则不能阻止他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作品角色名称并不具有绝对的排斥在后商标的效力。

为保护作品角色名称,著作权人应当在创作或者在创作完成之后,及时将作品角色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著作权、商标权两方面对作品角色进行保护。

作者简介:

郭红,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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