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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市税月你我共话税务总局权威解读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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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促进汽车消费和产业发展,财*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策的公告》(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明确和延续了汽车相关税收*策。同时,税务总局还针对纳税人反映集中的问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部分*策口径和征管操作事宜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就纳税人所
  第一,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策出台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这项*策的执行期限内,自主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策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上,是按照完整的纳税申报期来选择,也就是说,按季纳税的纳税人,可以自某季度开始起选择享受减免税,按月纳税的,可以自某月度开始起选择享受减免税。第二,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了增值税减免税*策后,再选择放弃这一减免税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减免税权的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举例:某酒店实行按月纳税,按照规定,自年1月1日起,其提供住宿服务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策。该纳税人可以在1月份就当月所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向客户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2月1日起开始享受免税。在享受了免税后,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比如,该纳税人可以在4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税声明,并自年5月1日起,就其住宿服务按照现行征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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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为支持小微企业平稳渡过疫情,现行*策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仅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策,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减征、免征增值税*策。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一般纳税人业务萎缩,销售收入有所减少,希望能够延续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策。对此,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业,扶持企业渡过经营难关,今年我们再将转登记*策延续一年。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万元的,可在年底前选择办理转登记。

此项*策是延续*策,具体征管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重点注意事项如下:

第一,*策适用条件。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年销售额不超过万元的条件,具体是指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万元。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另外,转登记*策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办理转登记,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例如,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申请次数。转登记*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停止时间是年底。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间内,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办理转登记手续。

另外,如果纳税人在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今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今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也就是说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今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申请办理流程。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具体表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年第18号)有关附件。

第四,转登记前后衔接问题。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二是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发票开具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方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18号公告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在这里再帮助大家梳理一下: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编:刘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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