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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口罩从7元涨到20元,罚150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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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市场监管部门从重从快从严查处

不法商家哄抬物价违法行为

对哄抬物价、发“疫情财”等不法行为

露头就打、坚决打击、公开曝光

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此前报道链接→哄抬口罩价格,16家药店、超市被重罚!多家被罚万元)

来看近期各地公布的又一批典型案例

杭州益万家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领万元罚单!

涉案商家:杭州益万家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万元

违规事实:年1月22日至2月1日,杭州益万家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销售的“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无菌医用口罩”(20片/包)时,该款口罩的进货价为3.元/包,在进货价不变的情况下,将销售零售价从7元/包上涨至20元/包,进销差价率从90.5%上涨至.2%,上涨幅度达.7%。

同时,该药店在销售“常州天天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绵口罩(3只装)”时,该款口罩的进货价为10.93元/袋,在进货价不变的情况下,将销售零售价从29.8元/袋上涨至39.8元/袋,进销差价率从.6%上涨至.1%,上涨幅度达91.5%。

杭州益万家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于2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云南昆明嘉禾祥药业哄抬口罩价格,领万元罚单!

涉案商家: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万元

违规事实:经查,该公司以38元/个的价格购进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以98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泰诺尔牌随弃式口罩,以6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以10元/包的价格购进丹美元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2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

1月23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该公司发放了价格提醒告诫书。然而,该公司仅象征性地下调了2个品种口罩的售价,并未按要求立即改正。

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售的共11个品种的口罩价格,进销价差率仍然高达58%—%。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且经告诫未能立即改正,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从重作出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芦笋49元/斤,浙江绍兴一超市领万元罚单!

涉案商家: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万元

违规事实:2月4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对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哄抬芦笋等蔬菜价格的违法行为。

据查,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芦笋的进货成本稳中有降的情况下,仍然以98元/KG的销售价格销售至1月28日;2月2日,在进货成本从36元/KG大幅下调到18元/KG的前提下,仍然以71.6元/KG的销售价格销售至2月3日,大幅推动芦笋等蔬菜的销售价格上涨,并维持在高位。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拟对该超市处以万元重罚。

哄抬消毒产品价格,天津一副食超市被罚50万元!

涉案商家:天津市我爱我家副食超市

处罚金额:50万元

违规事实:年1月30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我爱我家副食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德玛雅阁牌84消毒液等消毒产品涉嫌哄抬价格。

经查,当事人于年1月29日以元/桶的价格购进40桶德玛雅阁牌84消毒液,以元/桶的价格销售了2桶;以元/桶的价格购进桶洁迪森牌次氯酸钠消毒液,以元/桶的价格销售了3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我爱我家副食超市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

内蒙古一超市哄抬菜价,领50万元罚单!

涉案商家:呼伦贝尔爱购超市龙凤新天地店

处罚金额:50万元

违规事实: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爱购超市龙凤新天地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1月28日起,在蔬菜进价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部分蔬菜的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最高达%,平均差价率为%。其中,西葫芦售价为29.60元/公斤,麻椒45.60元/公斤,架豆王豆角37.60元/公斤,西芹25.6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作出5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西南宁市民安堂药店哄抬口罩价格,领40万元罚单!

涉案商家: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民安堂药店

处罚金额:40万元

违规事实:1月23日,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媒体反映对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民安堂药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两天内将医用护理口罩的售价从5元/包抬高至18元/包对外销售,涨幅高达%。当事人在肺炎疫情期间大幅抬高口罩价格,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价格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于2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作出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南邵阳市隆回县对两家药店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分别开出50万元罚单!

涉案商家:隆回县特佳大药房

处罚金额:50万元

违规事实:年1月26日,隆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交办的隆回县特佳大药房高价销售口罩被网络平台“湖南日报”曝光,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年1月24日至1月29日期间分别以5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N90口罩10个,以10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N90口罩个,以15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N90口罩26个,以20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N90口罩个,共对外销售N90口罩个,其中N90口罩购进价为5-13元/个;该药店又于年1月24日至1月29日期间以1.13元/个购进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个,按1.5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个,按2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个。执法人员另外还查获了该药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长春宝口服液、蛹虫草北冬虫夏草等商品未明码标价。

隆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药房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该药房未明码标价行为拟罚款0元人民币,对哄抬口罩价格行为拟罚款50万元人民币。

涉案商家:隆回县金鑫大药房

处罚金额:50万元

违规事实:年1月24日,隆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价格举报投诉,执法人员对隆回县金鑫大药房检查发现其高价销售口罩及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经查明,当事人于年1月20日至1月29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分别以4元/个、10元/个、20元/个、30元/个、40元/个的标准对外销售一次性普通医疗口罩,这些口罩分别以1.2/个、2元/个、6.8元/个及7元/个的价格购进,由于当事人的销售数据不准确,其违法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药房肺宁颗粒、鼻炎康片、小儿化痰止咳颗粒等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药房商品编码为的一次性口罩年1月22日的销售价格是10元/袋,年1月24日的销售价格为20元/袋。

隆回县金鑫大药房在购进价格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哄抬价格销售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鉴于当事人药房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社会影响范围大,根据《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隆回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行为拟罚款人民币0元人民币,对哄抬价格行为拟罚款50万元人民币。

多地海王星辰药店因哄抬口罩价格领高额罚单!

涉案商家:长沙、南京海王星辰药店

处罚金额:50万元、30万元

违规事实:据市场监管局信息显示,海王星辰在多地的连锁药店因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人民中路分店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和燕路店以30元每个的零售价出售医用隔离面罩,购销差价率达.61%,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哄抬价格,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拟处以罚款30万元。

阿拉善左旗和协大药店“哄抬口罩价格”被罚10万元

涉案商家:阿拉善左旗和协大药店

处罚金额:10万元

违规事实:1月26日,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阿拉善左旗和协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于1月23日以30元/个的价格,购进KN95口罩个,自1月26日起按照65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

公告称,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阿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疆兵团辖区一药店哄抬口罩价格被罚10万元

涉案商家:图木舒克市平价新汉林大药房

处罚金额:10万元

违规事实:经查,图木舒克市平价新汉林大药房以每包15元的价格购入包一次性口罩,然后以每包30元的价格在药店内对外销售,共销售包非法获利元。在掌握相关证据后,办案人员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举查获该药店。

经调查核实,该药店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明显超出市场价格大量囤积兜售医用防护物资。因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随后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给予10万元行政处罚。

编辑/孙蕊

监制/何永鹏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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